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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星火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废及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审批信息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湖北
源发布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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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星火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废及污泥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1466.45万元,在武汉市青山区八吉府街建设“武汉星火垃圾焚烧发电厂掺烧一般工业固废及污泥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408-420107-04-02-958180)。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一期工程卸料平台处增加污泥接收仓、EPP柱塞泵、污泥储存仓、ECF恒流提升阀柱塞泵、雾化喷枪等设备接收含水率大于65%的污泥喷入炉膛掺烧;对二期工程现有卸料口进行适应性改造,接收含水率小于65%的污泥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后掺烧;一般工业固废依托现有卸料设施掺烧。项目建成后,可掺烧一般工业固废300吨/天、市政污泥200吨/天,总焚烧处理规模维持2200吨/天不变(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强化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避免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严格控制焚烧炉温度、停留时间等工况条件,有效减少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垃圾库、卸料大厅、餐厨处理车间、渗滤液处理站等区域恶臭气体通过抽风系统收集至焚烧炉焚烧处理;项目焚烧烟气依托现有烟气处理设施,一期工程焚烧烟气采用“SNCR+急冷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CR”工艺处理,二期工程焚烧烟气采用“SNCR+半干式旋转喷雾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SCR”工艺处理;项******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2年改善空气质量攻坚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22]10号)中100mg/m3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修改单相关标准限值;飞灰贮仓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限值。

落实项目无组织排放废气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恶臭气体排放。确保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三)厂区按照“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建设排水系统。项目渗滤液、卸料大厅及垃圾车冲洗水、初期雨水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浓液回喷焚烧炉,清液与经低浓度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其他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循环冷却水排污水经循环冷却水站处理后,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关标准,回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飞灰稳定化及绿化、厂区冲洗及烟气制浆。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措施。项目运行产生的飞灰先经固化稳定化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有关要求后外运至飞灰填埋场填埋;其他危险废物应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妥善处置;渗滤液处理产生的污泥经脱水后,与除臭系统废活性炭、厂区生活垃圾送至项目焚烧炉焚烧处置;炉渣应进行综合利用;废油脂应交由有资质企业处置。

(六)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项目用地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和土壤跟踪监测工作,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区域联动防控环境风险。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四、项目************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五、项目实施后,新增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控制在2.814吨/年、8.436吨/年、22.497吨/年以内。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按程序开展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在建设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六大队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青山区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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