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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江西
源发布时间: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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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钢格栅,玻璃钢冷却塔,化粪池,玻璃钢水箱
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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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控器,电动阀,闸阀,调节阀,闸阀,水表,热表
孙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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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电工钢,硅钢带,镀锌,酸洗板,镀铝锌板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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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由区自然资源分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24日,请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提交至相关地址或邮箱。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赣州市南康区金融中心2号楼18楼1806室
邮箱:******
附件:《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4年11月8日
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南康区实际管辖(即不含划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凤岗镇、三江镇全域,唐江镇章良村、村尾村、横江村3个村,太窝镇太窝村、洋田村、龙潭村、高山村、范塘村、中边村6个村)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任主体及职责
(一)责任主体
******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部门职责
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三)属地责任
******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矛盾纠纷化解、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配合做好征收土地工作。
三、补偿安置原则
征收集体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
四、征收土地程序
(一)征收土地预公告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停止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停止批准建房及其他项目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违反规定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二)现状调查
******办事处召集被征收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调查******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办事处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参加,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确定风险等级、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听证
******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调查情况,测算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总费用,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资源局组织听证,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五)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
被征收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以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征地补偿协议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实施单位与被征地使用权人签订。
(六)征收土地公告
******************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
******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作出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依法组织实施。
(八)支付征地补偿款
******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九)责令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在法定限期内************法院强制执行。
(十)变更或注销不动产权证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后三十日内,由实施单位收回不动产权证书,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被征收人拒不交出不动产权证书的,由实施单位凭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已到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等证据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或注销。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及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赣州市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表(标准见附件1)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合法有效且持有批准手续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已取得宅基地建房批准文件在两年内因客观原因未动工建设的,按照赣州市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补偿。
征收农田水利机电排灌设备、电力、广播、通信设施******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按时迁移坟墓,给予补偿和奖励(标准见附件4),无主坟墓由实施单位负责迁移。征收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应当迁往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点集中安置。
(二)补偿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分配使用方案,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三)建设留用地
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总面积减去其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后4.8%的比例,给予该集体经济组织预留建设留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愿申请建设留用地实行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留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置就业。货币结算或者换算成经营性资产价格按被征地区域内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结算。
六、法律责任
(一)征地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征地补偿款的,由实施单位追回征地补偿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单位及测绘、评估、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任何单位、个人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资源局南康分局负责。
本方案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市府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本方案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但尚未完成征地补偿安置的,按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附件:1.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标准
2.赣州市南康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赣州市南康区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4.赣州市南康区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附件1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地类
范围
农用地农村集体
建设用地
未利
用地
水田旱地、园地、
人工高产油菜园、
养殖坑塘及其他
农用地
林地
1******街道
******街道
镜坝镇
龙岭镇
南水新区
5632051200358405120030720
2唐江镇
龙华镇
朱坊镇
太窝镇
5401049100343704910029460
3浮石乡
龙回乡
赤土金族乡
横寨乡
大坪乡
横市镇
隆木乡
坪市乡
麻双乡
十八塘乡
5126046600326204660027960

注:1.上述补偿标准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社会保障费。
2.耕地青苗补偿费为2413元/亩·年。
3.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附件2
赣州市南康区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地上
附着物补偿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1室外水池立方米50
2沼气池2500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3砖砌井立方米220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4石砌井立方米200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废弃的不予补偿。
5土井立方米100废弃水井不予补偿。
6机钻井3000
7手压井1000①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②每户限补一座;③废弃的不予补偿。
8粪坑(水泥)立方米50
9粪坑(三合土)立方米30
10化粪池1000
11砖围墙平方米70
12土围墙平方米45
13水泥路面平方米50
14沥青路面平方米30
15沙石路面平方米20
16三合土路面平方米15表面平整。
17水泥坪平方米35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18三合土坪平方米15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19砖砌八字明沟40按长度计算。
20砖砌暗沟60按长度计算。
21片石护坡(堡坎)立方米130按砌体体积计算。
22砖砌护坡(堡坎)立方米150按砌体体积计算。
23暗砼涵管40φ200毫米以下。
241寸镀锌水管30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25动力线米·根6四线。
26水泥电杆100010米以上。
27水泥电杆8008-10米。
28水泥电杆6008米以下。
29三厢电表3000室外。
30单厢电表800室外。
31水表300室外。
附件3
赣州市南康区征地果树、茶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品种已挂果
单价
未挂果
单价
品种已挂果
单价
未挂果
单价
甜柚80元/株40元/株桃树30元/株15元/株
脐橙80元/株40元/栋葡萄20元/株10元/株
李树30元/株15元/株板栗30元/株15元/株
枇杷30元/株15元/株柿子60元/株25元/株
柑桔40元/株20元/株金桔20元/株10元/株
梨树30元/株15元/株枣树30元/株15 元/株
石榴30元/栋15 元/株油茶30元/株15元/株
油桐30元/珠15元/株茶叶1000元/亩
附件4
赣州市南康区坟墓迁移补偿、奖励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
按时迁移奖励(元)备注
第一阶段第二阶段
1祖坟12000300100******居住百年以上,建有一个祠堂的,认定一冢祖坟,作一次补偿,以族谱为准。
2有挂面坟墓3000同穴每多一头骨的,补偿标准增加500元。
3无挂面坟墓2000
注:按时迁移的阶段时间以征收实施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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