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赣州市基层******委员会牵头编制了《南康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府网,通过网络问政建言献策栏目提交。
******委员会(地址:南康区区政中心二楼邮编:341400)
三、电子邮件:发至电子邮箱:******
上述方式,均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日。
附件:《南康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南康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字〔2024〕75号),结合南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特征的,按本办法管理。
******办事处依据《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项目决策程序、自筹资金投资的。
(二)小额工程。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例外情形)属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部分或全部为上级资金,且对项目实施管理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城区经常性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按现行运作方式实施。
(三)楼堂馆所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按《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行政给予、行政奖励、行政救济等行为,专项资金按规定直接给付受益人。
(五)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单纯拆除、迁移活动。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决策程序)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投************办事处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报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汇编。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应急处置、申报投资赋码的同时,应牵头组织区行业主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踏看现场,会商入库、列入下批次投资计划补议报批。(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的规范格式另行制定)
根据《江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赣发改鄱湖〔2023〕724号)相关要求,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应安排适当比例的以工代赈项目,其中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优先列为以工代赈项目,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五条(决策要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属“三重一大”事项,工程项目策划编报应符合民主公开、合法合规、科学经济的基本要求。
(一)民主公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通过区政府网站、本单位信息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开公示项目征集渠道及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筛选入库及年度投资计划编报的程序和条件、项目库建设成果及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办事处应将本区域内实施的涉农项目全周期信息录入南康区基层小微权利“监督一点通”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二)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未列入限制、禁止投资范围;符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行业领域专项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及运行不存在重大社会稳定影响因素。
(三)科学经济。可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供给,比存量调剂、租赁、政府采购服务、民办公助等其他方式更经济合理适用高效;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功能相一致,建设规模与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资金来源与预算口径、行业属性相一致;估算投资构成与建设内容和规模、咨询服务支出相对应。
第六条(防范违规决策)未筛选入库的,不得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有必要的,应履行补录报批程序;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区财政直接投资的,不得要求乡村两级配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以资金安排不足、跨区域实施等为由,将需整体建设的大项目拆分成小额工程项目。项目因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项目建成后未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倒查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赋码管理)项目命名应遵循《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命名规则及工作要求》。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抢险救灾项目可在实施后补办赋码手续),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预算审核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简化审批流程和要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应精简小额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和要件、缩短审批时限。
(一)投资审批部门自主评估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直接批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批复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投资计划批复文件视同资金来源证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可参照前述大纲简化版编制。
(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依据项目(赋码)登记表、项目用地(用林)测绘资料,出具用地规划预审意见、用林初审意见,不得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作为前置办理条件。
(三)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应公开公示豁免办理、简易办理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办理流程,豁免事项依法依规需书面证明或属其他事项办理前置条件的,可出具书面证明;建设地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允许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四)充分发挥项目策划生成平台线上审核优势,由投资审批部门将投资计划批复的项目,批量录入策划生成平台,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事项前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其准备、完善申报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发起审批申报后,转入在线并联审批平台一次性办结。
第九条(防范未批先建)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展招标采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全区部门乡(镇)业务培训,分年度、分行业印发公开项目审批等手续办理工作指引,着力提升基层项目管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招标采购
第十条(量化招标采购方式)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等平台,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采取直购方式进行交易。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依法建设、生产能力的,可依法依规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项目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以工代赈项目本地群众获得劳务报酬占施工承包合同比例列为招标采购条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20%,1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5%。
(五)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批量集中采购,但须通过竞价方式选取,鼓励二次竞价、“多介合一”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街道办跟标批量集中采购,单个中选供应商合同总价计入受托方限额。(施工类<400万元,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
(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类型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违规情形) 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决策依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项目设计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等相关技术资料、预算编制及审核资料、拟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采购文件等前期手续,严禁项目“未批先招”“违规发包”“围标串标”。相关单位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其中,公告信息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要求。公告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需求资格能力要求等。
第十三条(保证金)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交易保证金不应超过项目合同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鼓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标后监管职责)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对勘察和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赣市府办字[2022]26号)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项目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第十五条(合同制)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监理制)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按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批量集中采购。鼓励连片乡(镇)分领域聘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活动,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做好行业指导工作。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增量)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增量,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项目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合同价(不含暂列金,下同)的10%;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仅限于暂列金额度内工程增量,超额部分不予认可;追加投资超过10%,但合同价不足1万元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因工程增量追加投资应按合同约定下浮列入工程结算。工程增量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勘测、设计、图审、预算编制、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导致的追加投资行使追偿权;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清标的,不得以工程增量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各方不得虚增工程量签证,对存在虚增工程量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从严从重查处将未批先建工程以变更签证为名列入已批复项目实施、编造应急处置情形规避正常变更手续等行为;对未履行变更手续或虽履行未获批准部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组织和程序)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应主动公开工程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鼓励群众参与项目验收,提升工程验收质量。
第十九条(违规情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对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竣工验收、未按合同履约、验收把关不严、串通虚增工程量、工程质量差、抬高工程造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应形成电子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资产登记移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办结后,应结转登记为新增实物资产或原有实物资产增量,凭财务决算书归并项目投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依法可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办理产权登记法定凭证;所有权与使用权、运维责任分离的,应办理使******街道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公共服务供给和管理实践中,结合区域、行业特点,探索科学、经济、合理的供给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登记汇总、公示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结果与区域、行业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投资计划编报质量。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项目未纳入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的,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报批、建设、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检查抽查;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教育体育、自然资源、文广旅、卫健、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管方式)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失信惩戒)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严重失信的,依法对其作出区域市场准入限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积极探索项目违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区属国资监管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适用审批制以及具有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集体经济组织自筹投资适应备案制,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试行1年,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增量适用范围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二)经政府研究决策,为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三)因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发生改变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四)因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五)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增量。
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的人工费、主材调价造成投资增加,不属工程增量范围。
附件2
工程增量报批程序
(一)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
可自主决策,书面告知设计方、监理方。
(二)累计变更签证追加投资未超暂列金的,通过“四方签证”确认,列入工程结算。
(三)累计变更签证追加投资超过暂列金但未超总合同价10%的,“四方签证”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增量申请、暂列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批准确认部分
列入工程结算,可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四)累计变更签证追加投资超合同价10%且在40万元以下的,履行前款程序后,报区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确认部分列入工程结算,可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五)累计变更签证超合同价40万元以上的,履行前款程序后,报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确认部分列入工程结算,批复是否另行招标采购。
(六)因不可抗力(突发天气、地质灾害等)、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客观原因需应急处置,导致设计变更、工程增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及时制作与施工方、监理方会签记录、现场处置对比影像资料,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附件3
工程增量审批表
年月日
备注:工程增量申请材料包括:1.工程增量原因及依据;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增量资料;3.工程增量估价清单、工程量计算表;4.适用增量的合同条款,增量前、后的施工图;5.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6.其它相关资料。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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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邮件:发至电子邮箱:******
上述方式,均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3日。
附件:《南康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委员会
2024年12月19日
《南康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发改投资〔2024〕691号)、《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字〔2024〕75号),结合南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特征的,按本办法管理。
******办事处依据《赣州市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履行项目决策程序、自筹资金投资的。
(二)小额工程。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例外情形)属下列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部分或全部为上级资金,且对项目实施管理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主城区经常性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按现行运作方式实施。
(三)楼堂馆所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按《江西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四)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行政给予、行政奖励、行政救济等行为,专项资金按规定直接给付受益人。
(五)无法形成固定资产的单纯拆除、迁移活动。
第二章项目决策
第四条(决策程序)由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库,在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投************办事处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报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汇编。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应急处置、申报投资赋码的同时,应牵头组织区行业主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踏看现场,会商入库、列入下批次投资计划补议报批。(项目库、年度投资计划的规范格式另行制定)
根据《江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赣发改鄱湖〔2023〕724号)相关要求,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应安排适当比例的以工代赈项目,其中估算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优先列为以工代赈项目,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五条(决策要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属“三重一大”事项,工程项目策划编报应符合民主公开、合法合规、科学经济的基本要求。
(一)民主公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通过区政府网站、本单位信息公开载体,向社会公开公示项目征集渠道及意见建议反馈渠道、筛选入库及年度投资计划编报的程序和条件、项目库建设成果及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办事处应将本区域内实施的涉农项目全周期信息录入南康区基层小微权利“监督一点通”平台,接受群众监督。
(二)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未列入限制、禁止投资范围;符合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区域、行业领域专项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项目实施及运行不存在重大社会稳定影响因素。
(三)科学经济。可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公共服务质量,不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选择固定资产投资方式供给,比存量调剂、租赁、政府采购服务、民办公助等其他方式更经济合理适用高效;建设内容与公共服务功能相一致,建设规模与公共服务能力相匹配;资金来源与预算口径、行业属性相一致;估算投资构成与建设内容和规模、咨询服务支出相对应。
第六条(防范违规决策)未筛选入库的,不得直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确有必要的,应履行补录报批程序;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区财政直接投资的,不得要求乡村两级配套,增加基层负担;不得以资金安排不足、跨区域实施等为由,将需整体建设的大项目拆分成小额工程项目。项目因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项目建成后未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倒查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赋码管理)项目命名应遵循《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命名规则及工作要求》。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抢险救灾项目可在实施后补办赋码手续),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预算审核等有关手续。
第八条(简化审批流程和要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应精简小额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和要件、缩短审批时限。
(一)投资审批部门自主评估工程项目经济技术可行性,直接批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批复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投资计划批复文件视同资金来源证明;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50万元以下项目可参照前述大纲简化版编制。
(二)自然资源部门、林业部门依据项目(赋码)登记表、项目用地(用林)测绘资料,出具用地规划预审意见、用林初审意见,不得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作为前置办理条件。
(三)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应公开公示豁免办理、简易办理事项清单及适用条件、办理流程,豁免事项依法依规需书面证明或属其他事项办理前置条件的,可出具书面证明;建设地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允许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四)充分发挥项目策划生成平台线上审核优势,由投资审批部门将投资计划批复的项目,批量录入策划生成平台,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部门在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事项前提出审核意见,指导其准备、完善申报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发起审批申报后,转入在线并联审批平台一次性办结。
第九条(防范未批先建)项目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审批的,不得开展招标采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全区部门乡(镇)业务培训,分年度、分行业印发公开项目审批等手续办理工作指引,着力提升基层项目管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招标采购
第十条(量化招标采购方式)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等平台,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交易。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应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选择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等平台,采取直购方式进行交易。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下的工程,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依法建设、生产能力的,可依法依规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项目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以工代赈项目本地群众获得劳务报酬占施工承包合同比例列为招标采购条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20%,1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5%。
(五)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批量集中采购,但须通过竞价方式选取,鼓励二次竞价、“多介合一”采购全过程工程咨询************街道办跟标批量集中采购,单个中选供应商合同总价计入受托方限额。(施工类<400万元,货物类<200万元,服务类<100万元)。
(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类型工程项目,以及其它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违规情形) 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决策依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项目设计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等相关技术资料、预算编制及审核资料、拟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采购文件等前期手续,严禁项目“未批先招”“违规发包”“围标串标”。相关单位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招标采购,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其中,公告信息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公示要求。公告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需求资格能力要求等。
第十三条(保证金)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交易保证金不应超过项目合同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鼓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标后监管职责)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对勘察和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职责,按《赣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标后监管办法》(赣市府办字[2022]26号)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应为项目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
第十五条(合同制)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监理制)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按第十条第(五)款规定批量集中采购。鼓励连片乡(镇)分领域聘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监理活动,交通、住建、水利等部门应做好行业指导工作。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第十七条 (工程增量)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增量,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项目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变更签证追加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合同价(不含暂列金,下同)的10%;签订总价包干合同的,仅限于暂列金额度内工程增量,超额部分不予认可;追加投资超过10%,但合同价不足1万元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因工程增量追加投资应按合同约定下浮列入工程结算。工程增量适用范围和批准程序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勘测、设计、图审、预算编制、施工、监理等单位失误导致的追加投资行使追偿权;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清标的,不得以工程增量提出变更。
工程项目建设相关各方不得虚增工程量签证,对存在虚增工程量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从严从重查处将未批先建工程以变更签证为名列入已批复项目实施、编造应急处置情形规避正常变更手续等行为;对未履行变更手续或虽履行未获批准部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第六章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组织和程序)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应主动公开工程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鼓励群众参与项目验收,提升工程验收质量。
第十九条(违规情形)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对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竣工验收、未按合同履约、验收把关不严、串通虚增工程量、工程质量差、抬高工程造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应形成电子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资产登记移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办结后,应结转登记为新增实物资产或原有实物资产增量,凭财务决算书归并项目投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依法可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办理产权登记法定凭证;所有权与使用权、运维责任分离的,应办理使******街道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公共服务供给和管理实践中,结合区域、行业特点,探索科学、经济、合理的供给方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支付)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登记汇总、公示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记录。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业主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审核结果与区域、行业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挂钩机制,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提高投资计划编报质量。
第二十三条(违规处理)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项目未纳入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的,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报批、建设、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区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协助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以工代赈项目,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发放检查抽查;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区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教育体育、自然资源、文广旅、卫健、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监管方式)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六条(失信惩戒)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严重失信的,依法对其作出区域市场准入限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积极探索项目违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区属国资监管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适用审批制以及具有服务性收入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集体经济组织自筹投资适应备案制,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试行1年,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
工程增量适用范围
(一)因政策、质量标准、工程技术规范或规划调整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二)经政府研究决策,为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改变功能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三)因工程现场条件较勘察设计阶段发生变化,施工条件和施工工艺发生改变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四)因自然现象、社会现象、不可抗力或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产生的工程增量;
(五)经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产生的工程增量。
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的人工费、主材调价造成投资增加,不属工程增量范围。
附件2
工程增量报批程序
(一)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项目建设单位
可自主决策,书面告知设计方、监理方。
(二)累计变更签证追加投资未超暂列金的,通过“四方签证”确认,列入工程结算。
(三)累计变更签证追加投资超过暂列金但未超总合同价10%的,“四方签证”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增量申请、暂列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资料,批准确认部分
列入工程结算,可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四)累计变更签证追加投资超合同价10%且在40万元以下的,履行前款程序后,报区行政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确认部分列入工程结算,可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五)累计变更签证超合同价40万元以上的,履行前款程序后,报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确认部分列入工程结算,批复是否另行招标采购。
(六)因不可抗力(突发天气、地质灾害等)、事先无法预计因素等客观原因需应急处置,导致设计变更、工程增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及时制作与施工方、监理方会签记录、现场处置对比影像资料,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附件3
工程增量审批表
年月日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单位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
合同金额 | 暂列金 | ||
增量预估金额 | 建设工期 | ||
联系人 | 电话 | ||
增量原因: 增量依据: 增量内容: 工程增量申请材料(附后) |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行政监督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发改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