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设置“京口医诺尔口腔门诊部”的批复
******有限公司:
贵公司递交的《设置京口医诺尔口腔门诊部申请书》收悉,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经我委办公会研究,同意你在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路28号中南御锦城二区21幢105室设置“京口医诺尔口腔门诊部”,请你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根据核准的有关事项及综合门诊部设置基本标准做好门诊部筹建工作,筹建完备后及时向我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此复。
附件: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批准文号:镇京卫医准字〔2024〕4号
******有限公司:
经核准同意按照下列事项设置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类别:口腔门诊部
医疗机构名称:京口医诺尔口腔门诊部
医疗机构选址:镇江市京口区象山路28号中南御锦城二区21幢105室
经营性质:营利性
床位(牙椅):4
服务对象:社会
诊疗科目:口腔科。
投资总额:150万元
注册资金:150万元
本批准书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止
******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抄送:镇江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