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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省东阳市运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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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5-31 访问次数:1
公示平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时间:2023-05-31
详细内容:关于对浙江省东阳市运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连接:关于对浙江省东阳市运翔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浙江省东阳市运翔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420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

地址:东阳市歌山镇

经查明,2022年11月2日,由浙江省东阳市运翔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的东阳市巍山镇巍山社区巍一工业区东阳市银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石膏砂浆扩建项目发生一起起重机械坠落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认定,被处罚人施工现场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吊装区域未落实警戒措施,未严格落实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业场所的机械设备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程的情形。具体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浙江省东阳市运翔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核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第十项、和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67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17〕079058)60日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30日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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