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528p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九华乡沐一50号1幢202室
经查明,2021年11月28日,由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衢州柯城区紫桂路以西室外配套工程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亡1人的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经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认定,被处罚人存在未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不到位,涉事深基坑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采取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不足,未配备相应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等情形。具体有《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浙江新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54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07〕080129)60日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