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浙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p39b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地址:金华市浦江县月泉东路
经查明,2021年11月,金华市浦江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浙江浦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浦江县白马川伟锁厂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存在外脚手架(高24米)未设置扫地杆,不符合该项目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关于“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向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的程序设置扫地杆”的要求。具体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47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18〕079002)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