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2q7e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地址:金华市金磐开发区
经查明,2021年12月7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由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永康市象珠三村立改套建设项目,现场支模架自由端高度过高,使用双扣,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使用可调顶托。具体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金华市书烆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45号),被处罚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于2023年3月24日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本机关研究,不予采纳。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19〕079157)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