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浙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p39b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地址:金华市浦江县月泉东路855号金利办公楼6楼
经查明,2021年5月27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由浙江浦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浦江县平安中心幼儿园项目,存在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编制专项方案,地下室顶板超重梁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未经专家认证,支模架搭设采用钢管扣件式与方案盘扣式不符。具体有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议暂扣浙江龙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及相关附件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情形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向被处罚人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3〕50号),被处罚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浙)jz安许证字〔2018〕079002)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向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