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广东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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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一路2号1栋1单元314室
2023年9月18日,由你单位承建的银禧新材料珠海生产基地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南水镇石油化工区石化五路西北侧、兴海路西南侧)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月12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未提供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台账和开支情况。3.未提供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4.架子工(杨正凤、杨永富、施永杯、蒋正敏、杨永亮、吴维兴、杨永贵)、司索工(黄海彬、郭叶军)、焊工(陈家水、陈天意)持有的培训合格证书不属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起重资料档案中存在签好名的空白起重作业吊装令。6.应急水池等有限空间无警示标牌、无管理制度、无通风检测记录(重大事故隐患)。7.甲类厂房部分架体凌空搭设且局部立杆间距大(纵向或横杆受力,立杆未落地)(重大事故隐患)。8.高大架体中无防护兜网。9.架体多处开洞口处无加固措施,出入口处无防护棚。10.电梯口处立杆割断无加固措施,侧向断开处无斜杆。11.消防主管采用塑料管材,消防箱内水带不足2条,幕墙加工车间易燃包装多,消防设施不足。12.钢结构梁上无安全绳。13.楼梯间多处防护上斜杆已拆除。14.多个临时登高架上口无防护。15.架体扫地杆缺失较多。16.动火作业审批表填写有误。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3号),你单位2月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3月11日至4月9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