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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郑建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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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02-27 访问次数:1
公示平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示时间:2024-02-27
详细内容:关于郑建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示连接:关于郑建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郑建龙

身份证号码:3211831968*******3

住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

2023年6月6日,由中建科技集团华东有限公司承建的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1-62#地块(房地产项目)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义乌城西义乌国际陆港物流园1-62#地块(房地产项目)“6·6”一般窒息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章作业和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落实专人负责监护工作,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周边设置标识明显的辨识牌及警示标志,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中建科技集团华东有限公司依法予以处理的建议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3〕72号),你12月22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c3(2021)0110412)6个月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2月28日至8月28日。

你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系统”上标注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林龙宾,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2日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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